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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兴安盟农村牧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调查与思考(2007-6-12)
2007年06月13日

    

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安民之策。在我盟,农村牧区的人口占到绝大多数,同时农村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相对比较突出。因此,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服务,是各级各部门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盟委“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兴安”的根本要求。结合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要求,探索深化和创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一、食品药品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历史任务。提高农村牧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水平,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需要,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食品药品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一步认识:

    首先,加强农村牧区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利于提高农牧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健康是小康的前提,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广大农牧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就为农村的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打下了基础。兴安盟约72%的人口在农村牧区,是食品药品流通消费的重要市场。全面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最基础、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牧区。没有广大农村牧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就没有全社会的食品药品安全。

    其次,加强农村牧区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发展食品药品产业,是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需要。食品药品产业与农村牧区有着紧密的联系。农村牧区是食品产业和中药产业原料的主要来源地,也是食品药品的重要消费地。大力发展农产品、畜产品、中药材种植及其加工业,是提升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水平的需要,也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当前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在农村食品安全方面,初级农畜产品源头污染仍然严重,滥用或不规范使用农药、兽药、化肥的现象比较普遍;农村地区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仍然突出,食品流通经营秩序仍不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农村食品行业存在多、小、散、乱、差问题。仅种植养殖环节,兴安盟有几十万农户和上千养殖企业;在生产加工环节,农村地区大部分是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设备简陋,生产条件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部分企业管理不规范,安全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质量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在市场流通环节,市场主体规模小、实力弱,许多个体户缺乏基本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经营管理与经营方式陈旧。同时,广大农牧民食品安全知识缺乏,辨假识伪能力差,维权意识淡薄,为不法商贩提供了生存空间,往往成为以低价为诱饵的假冒伪劣食品的受害者。

    在农村药品安全方面,售假违法行为时有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现代交通、通讯、邮政等手段,找“盲区”、钻空子,规避打击;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后管理滑坡,药品分类、处方药销售不够规范,存在为贪图蝇头小利违规经营、违法经营的现象;承担农牧民绝大部分医疗服务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所,设备短缺、技术落后、人才缺乏,药品使用管理不规范,难以承担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对农牧民显得尤为突出,不少地方有“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住上一次院,一年活白干”的形象说法。同时,农牧民缺乏应有的药品安全常识和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安全科学的消费观念任重道远。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农牧民收入低、文化水平低、食品药品消费总体水平偏低,安全意识差。二是苏木乡镇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没有专人负责,监管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宣传教育也不够广泛深入。三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量相当薄弱。目前,全盟农村牧区现有副食、餐饮、食品、肉类鲜销、食品加工等经营户5千余家,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1522家。但是,从事食品药品监管的农牧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5个部门执法人员不足千人,监督管理面宽量大,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难以对个体户及小作坊的产品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

三、加强农村牧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农村牧区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水平。兴安盟地广人稀,自然资源丰富,传统第一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各职能部门要以发展优势特色农牧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延伸监管网络,强化监管责任,突出抓好玉米、大豆、中药材、蔬菜、生猪、奶牛等特色产品的开发与培育。各职能部门要配合地方政府搞好源头种植养殖环节的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强化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畜产品生产、药材生产的标准化管理,抓好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的推广和完善,加大对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注册农产品的效益,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切实保证农牧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质量可靠的原料供应,促进农村经济的更大发展。

    (二)加强对农村牧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苏木乡镇政府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苏木乡镇长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苏木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成员由苏木乡镇工商所、卫生院、农技站、畜牧兽医站、学校、派出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由苏木乡镇政府指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落实专门的办公场所;每个行政村推荐一名村级食品药品信息员,由熟悉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村医生或村委会主任担任。通过这些举措,初步构建起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管网络。

    (三)强化各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责任。在食品安全方面,要重点建设以“四条保障线”为核心的农村牧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即由农业部门负责的初级农产品安全保障线,由质监部门负责的加工食品安全保障线,由工商部门负责的市场流通食品安全保障线,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线。要通过加强四条保障线的建设,构筑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实现农产品的源头安全检测和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餐饮等环节监管的全程覆盖和有效管理。在药品监管方面,要继续完善农村牧区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延伸监管的链条,加强药品的流向控制,严厉打击制售贩卖假劣药品的行为,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同时,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清理、不留死角、严肃查处、清除隐患”的要求,突出整治重点环节和品种,不间断地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声势的联合执法行动,着力打击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没有基本质量保证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参杂参假等问题。全面检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执行情况,加强农村牧区药房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提高农牧民用药水平。

    (四)构建农村牧区食品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以 “千乡万店建设”工程为主要载体,积极推进“小超市、大连锁”和“超市进乡村”的发展,形成以城市店为龙头、苏木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牧区食品现代流通体系。在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研究,统一部署,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充分利用乡村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和完善药品供应网点,对乡村医疗机构进行改造,改善药品储存条件和设施环境,对人员进行培训,增强法律和专业知识,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从而有效节约资源,短、平、快地提高农村从医从药人员素质,从根本上提高农村牧区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同时,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连锁药店逐步纳入“新农合”定点参保单位,有效利用市场竞争手段,平抑药价,惠及于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公平、公正的确定配送企业,直接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站配送药品,双方签订配送协议,公开承诺配送和接受配送到位,促进配送的全覆盖。

    (五)积极防范农村牧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建立食源性疾病暴发预警系统,对农村牧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的食堂等集体食堂要重点监测。同时,要针对农村红白喜事聚餐多、地点分散的特点,防止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建立群体性聚餐报告、登记、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实现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报告和处理,实现对目标人群的及时有效救治。

    (六)加大食品药品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提高农产品、中药材种养殖水平。向农牧民普及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知识,严格禁示禁用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防止滥用包括人用抗生素在内的生物菌剂。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使广大农民掌握农产品安全种养技术。要大力开展打击假药的知识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对药品的基本辨别。要加大对合理用药的宣传力度,避免不合理用药给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积极引导农户发展中药材,特别是民族药材种植业,不断扩大规模,并逐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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