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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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规章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22号)
2004年10月18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于2000年4月2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
定期审查。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
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三)已实施产品安全认证,企业持有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第三条  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
  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质量体系的考核,可委托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质量体系考核结果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准产注册前,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书》(见附件1),向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的同时,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被考核产品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其它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前,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
自查表》(见附件1的附表)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自查表填写内容应如实、准确,以备
现场考核时查验。
 
  第五条  对二类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填写的《质
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必要时可对申
请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对三类医疗器械,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后,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和考核报告(见附件1、
2)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正本(原件)一份。
 
  第六条  考核人员至少应有一人经贯彻GB/T19001和YY/T0287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内
审员或外审员的资格;考核人员至少由二人组成;确定的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企业应无经
济利益联系。
 
    第七条  质量体系现场考核,参照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的方法;依据附件1自查表确定的
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项目及判定规则为:
 

产品类别

重点考核项目

考 核 结 论

 

       

.1、2

1.重点考核项目全部合格,其它考核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 判定为通过考核。

2.重点考核项目有不合格,其它考核项目不符合项超过五项,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1、3

.1、2、3

.1、2、3、9、10

.1、2、6、7、8

.2、3、4、5

 

     

.1

1.重点考核项目全部合格,其它考核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判定为通过考核。

2.重点考核项目有不合格,其它考核项目不符合项超过五项,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五、1、3

.1

.1、2

.1、6、8

.2、3、4


  考核结论判定为“通过考核”的,对质量体系的评价和存在不合格项要如实陈述,对
不合格项给出整改期限。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应作为“整改后复核”处理。
 
  第八条  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以“考核报告”的签署日起,企业必须在半
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逾期将取消申请准产注册资格。
 
  第九条  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考核以“考核报告”通过的签署日为准,其有效期为四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申请同类产品准产注册,不再进行考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体系自查,自查结果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的规定进
行记录、归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体系审查。
 
  第十条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
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
  (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本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准备办理:                      产品准产注册;现已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做了准备,进行了质量体系自查,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现申请质量体系考核。

    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一份。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企业盖章)

 


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隶属关系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法人代表

 

职 务

 

职 称

 

联 系 人

 

职 务

 

职 称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职称

主管工作

 

 

 

 

 

 

 

 

 

 

 

 

 

 

 

 

 

 

 

 

 

 

 

 

 

 

 

 

 

 

 

 

 

 

 

主要产品 种类:

建厂日期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 面积

中级职称 以上人数

固定资产 原值

上年医械 销售收入

平方米

职工总数

注册资金

万元

万元

上年医械总产值

万元

万元

(有无出口,国家质量抽查情况,试产期用户反映)

 

 


二、按照GB/T1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体系计划

   1.是否准备按GB/T19001(或GB/T19002);YY/T0287(或YY/T0288)标准建立健全本企业质量体系?是

      2.企业打算在____年申请质量体系认证。或尚无计划。

   3.企业有______人接受了GB/T19000系列标准及YY/T0288标准的培训。取得内审员证书的有______ 人。

   4.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困难是:

    费用问题 ; 无人指导 ; 管理水平低

    认识不够 ; 迫切性不大

三、本次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和报告适用范围

    申请注册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报告覆盖产品范围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企业质量管理职责

    1.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验证工作人员是否规定了质量职责并形成文件。                                   有

       2.企业的管理者代表是________ 。或未指定 

       3.能否提供企业质量体系组织结构图。 能

       4.企业是否收集并保存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各级质量标准。           是

   5.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者代表是否经过了GB/T19000及YY/T0287标准的培训。               是

五、设计控制

    1.企业是否建立并保持设计控制和验证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相应要求。              是

       2.在设计过程中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           是

       3.是否建立并保存了该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技术文件清单)      是

       4.是否保存了试产注册后该产品设计修改的记录。   是 

六、采购控制

   1.是否建立并保持控制采购过程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是

      2. 是否建立了申请准产注册产品主要采购内容清单,并确定了合格分承包方。           是

      3.该产品的采购资料是否清楚、明确、齐全。        是

七、过程控制

    1.是否确定了申请准产注册产品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工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文件或作业指导书。           是

        2.无菌医疗器械是否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是

        3.该产品所需的设备、工装、检验仪表是否具备,并能满足产品制造过程的要求。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