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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有关项目变更
2004年10月17日

项目

内容

审批事项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审批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在有效期内取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及方式等,仍需按发证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审批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作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单位,符合变更要求并提交有关材料予以审批。

审批程序

企业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验收标准》现场验收通过后,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作有关项目变更。

审批方式、时限

会议议定,报领导审签。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有关项目变更时换发正本,副本作记载,自收到变更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收取现场验收检查费、许可证工本费、变更费,收费标准:160/证、20/证、50/次。内价费字〔1992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340号。

监管办法及情况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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