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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2004年10月17日

项目

内容

审批事项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审批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审批条件

一、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经按《验收标准》现场验收通过后,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审批方式、时限

会议议定,报领导审签。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收取现场验收检查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160/证、20/证。内价费字〔1993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340号。

监管办法及情况

县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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