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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2004年10月17日

项目

内容

审批事项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审批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号令《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章“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第二十三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审批条件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二、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审批程序

医疗单位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公安厅、环保局按照《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细则》验收合格后,核发许可证。

审批方式、时限

会议议定,报领导审签。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与何部门共同或重复审批

与自治区公安厅、环保局共同审批。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拟收费、待批

监管办法及情况

自治区药监局、公安厅、环保局负责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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