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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变更
2004年10月17日

项目

内容

审批事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变更

审批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依据

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或增加生产场地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第十六条: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重新组织生产的,须提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再组织生产。

审批条件

许可: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2、质检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3、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4、具备产品质量检验能力。5、应有生产、仓储场地及环境。6、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7、其他。二、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质量体系内审员。[JP3]2、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3、专职检验人员。生产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品种,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

变更: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可审批,必要时进行质量体系考核。

审批程序

许可:如图。变更:企业申请——现场审查

审批方式、时限

许可:部门审查、局务会通过、分管局长签发。收到完整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变更:部门审查、分管局长签发。3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许可:验收费200/证,审查费200/证,工本费20/证。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2、自治区物价局价费()字〔199284号。

变更:同许可。

监管办法及情况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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