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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药品广告发布
2004年10月17日

项目

内容

审批事项

药品广告发布

审批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审批条件

广告主申请药品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广告主提交申请及有关药品广告证明材料——广告审查机关初审——终审。

审批方式、时限

领导审签,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按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价费(1998)81号文件,以不同媒体分别收取内药广审()200元,内药广审()200元,内药广审()100元。

监管办法及情况

按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药品广告监督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5〕第3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165)、《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第541)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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