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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
2004年12月04日

办理事项名称: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部门   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
岗位责任人
办理时限:
在收到申请验收完整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办理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企业名称,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变更企业类型应有新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5)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转股,应有当地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改制批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6)涉及外资进入、调整、撤出,应有外经委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调整转让,应有董事会决议和产权(股权)转让协议书;   
8)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有企业主管部门任命书或公司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9)生产范围中新增剂型,应有《新药批准证书》复印件、该剂型“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如新增尚未实施GMP认证的剂型,应附新增剂型工艺流程图及生产车间概况和平面图、市药监局现场检查报告;
10)因路名变更或区划调整需要变更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名称的,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11)因搬迁生产场所而造成生产地址变更,应有当地市药监局现场检查报告。
12)省、市药监局认为应补充的其他材料。
办理对象: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2.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37号)第三章
办理收费:收费
收费依据
 2.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37号)第三章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
、条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企业名称,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变更企业类型应有新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5)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转股,应有当地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改制批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6)涉及外资进入、调整、撤出,应有外经委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调整转让,应有董事会决议和产权(股权)转让协议书;   
8)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有企业主管部门任命书或公司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9)生产范围中新增剂型,应有《新药批准证书》复印件、该剂型“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如新增尚未实施GMP认证的剂型,应附新增剂型工艺流程图及生产车间概况和平面图、市药监局现场检查报告;
10)因路名变更或区划调整需要变更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名称的,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11)因搬迁生产场所而造成生产地址变更,应有当地市药监局现场检查报告。
12)省、市药监局认为应补充的其他材料。
2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3
、本岗位责任人:
4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材料并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审核流程;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
5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6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无
(二)审核
1
   标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药品GMP;《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37号)第三章;省药监局《关于办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
2
、本岗位责任人:
3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照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视变更情况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GMP标准组织现场检查。起草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意见或批复。
4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检查时间)
(三)复审
1
、标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GMP、《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37号)第三章;省药监局《关于办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苏药监安(2002236号)
2
、本岗位责任人:
3
、岗位职责及权限:进一步审查,拟定处理意见
4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会签
1
、本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修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批复。
3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审定
1
、本岗位责任人: 局领导
2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定处理意见,签发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批复。
3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告知
1
、本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打印、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3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七)投诉
1
、本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对全省药监系统各级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
3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0471-4914922)、信件、互联网及面诉
4
、办理时限:一个月,情况复杂延至三个月
5
、告知方式及时限:以最便捷的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回复处理结果
咨询电话:0171-4914922
咨询单位: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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