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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2008年05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日常财务行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1、合理编制综合预算、决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各项资金,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2、积极组织各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3、严格规费管理,规范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缴销和保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票据。

4、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综合预算执行情况,积极开展财务活动分析。

6、对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资产及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的规定:局机关本级的各项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开支(含差旅费借支),经财务处审核后,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其中:1000元以内的各处室小额支出,授权财务处负责人核批;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开支,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财务局长审批;一次性单项开支10万元以上的大额专项开支,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程序

各处室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下年度预计开展的专项工作(含全区性会议和大型培训等)所需经费的收支预算草案,并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财务处。

预算编制要求

1、预算编制应严肃认真,收入预算要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支出预算应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2、年度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收入管理

自治区局本级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它收入等,要及时入帐,由财务处归口统一管理。各处室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日常支出管理

1、差旅费 

1)领导或处室安排的因公出差人员借款,按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办理。

2)因公出差,应按规定乘坐车船,凡有火车可以直达且时间允许,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确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经分管财务的局长批准。

3)除国家局召开的工作(专项)会议外,系统外组织的协会、年会、研讨会、培训班及考察等,原则上不参加,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的,应事先经分管财务的局长批准。

4)因公出差,除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外,按照政府招标采购单位联系入住宾馆,住宿标准是:厅局级每晚不超过300元、处级及以下干部每晚不超过150元。

5)出差人员返回后,应主动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并及时结清借款,否则,一律不得再借款。自带车辆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时,需先经本处室负责人签批,然后按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程序办理报批;不带车辆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时,需先经处室负责人签批,然后按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6)差旅费报销标准、范围等,按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2、办公用品

1)机关办公用品由事务中心按各处室职能和工作需要,在预

算标准内统一购置、保管和发放。日常办公用品购置,由机关事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定期报销制度。购买的单件办公用品价格在1000元以上或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价值超过2000元的,应事先报分管财务局长批准。

2)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应为正规税务发票且应注明品名、数量和单价,方可核报。除零星购置外,应转帐结算。

3、电话通讯费

1)机关各处室电话的安装和配备,由事务中心负责,并应严

格控制。各处室应注意节约使用话费,特别控制长途电话费,适当方式公布长话的使用情况。

4、维修费

1)办公室、事务中心每年6月底以前提供下一年度金额在

1000元以上的专项维修项目和预算,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由财

务处编入预算。

2)维修费报销必须有正规发票,手续应齐全且在核定的预

算指标内,数额(1000元以上)较大的维修费须经审计后再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付款。

5、专项经费及政府采购

1)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内的专项经费,由相关处室会同财务处提出使用计划,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批。

2)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经费,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品名、配置及有关技术参数,制定标书,组织并推动招投标以及采购合同的签字,同时,依据采购合同、正式发票及物品发放清单,负责采购资金支付和固定资产建帐。

6、会议(培训)费

1)每年例行召开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其费用由财务处负责在预算内的专项经费中支付。
   
2)各处室以自治区局名义组织召开的专业会议(或培训),需要在会议费中列支或补贴的,由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列支。
   
3)各处室召开的专业会议(或培训),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文件要求,选择开会地点及开支标准的确定并负责会后结算。

4)所有会议都要事先编制预算,要精打细算,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节约时间,会议一律不得发放纪念品。各项会议经费在会后三周内进行结算。

7、职工学习培训费

经组织安排或上级布置的机关职工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其学习培训费用根据组织单位提供的文函要求或相关规定,由人事教育处审批、财务处审核,按照审批权限予以核报。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七条 财务处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领代报、以支代拨。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财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分管财务局长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日常财务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定期向局领导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局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开支标准和范围,若与今后出台的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新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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